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6民初2115号
原告:**,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3层三层、4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女,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讯风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被告讯风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3320元及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6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为物流部库管员,工资3700元,工作地点在怀柔区杨宋镇风翔三园十一号。被告未给付原告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和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2021年3月5日,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570号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讯风光公司辩称:由于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受到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安排了一些员工待岗,在待岗期间,公司按照待岗生活费标准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且我们没有从工资中扣原告的社保,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讯风光公司员工,岗位为库管员,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23年5月14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或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当时《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当月未出勤日应按照缺勤扣除处理。(一)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二)乙方无适合工作岗位而待工的。2020年年初,原告休产假,原告主张其2020年4月13日产假期满,后公司安排其待岗至今,待岗期间,公司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工资。2020年11月、12月工资尚未支付。2020年12月8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3320元及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6400元。2021年3月,仲裁委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570号裁决书,裁决讯风光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待岗工资3080元,驳回**其他申请请求。**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之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20年9月至12月,**待岗在家,未提供劳动,其要求按照正常工作工资标准支付期间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仲裁裁决讯风光公司按待岗生活费标准支付期间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待岗工资3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曹小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董真真
书 记 员 董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