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9714号
原告: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3层三层、4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无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林,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五层5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铭锡,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讯风光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风时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风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林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讯风时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讯风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1、双方自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双方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诉讼过程中,讯风光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双方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讯风时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向讯风时代公司提供劳动,***的工资由讯风时代公司支付,亦由讯风时代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2月17日,***向讯风时代公司发送离职通知邮件,且讯风时代公司对此邮件进行了回复,离职时***与讯风时代公司进行交接,以上事实都表明***与讯风时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再次,***在仲裁过程中明确表示,我公司与讯风时代公司系关联公司,其通过发送“离职通知”邮件的形式解除了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离职通知邮件系***真实意思表示,至少应认定我公司与***自2020年2月18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我于2010年4月12日入职讯风光公司,双方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干部身份,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且2018年6月16日即我年满50周岁时,讯风光公司未给我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纳社保至2020年2月,说明讯风光公司认可我未达到退休年龄。2020年2月17日,我以讯风光公司拖欠2012年、2013年期间病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讯风光公司与讯风时代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我以为将“离职通知”发给任何一方都是可以的。我与讯风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讯风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讯风时代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0年4月12日入职讯风光公司。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讯风光公司为***缴纳社保,2013年11月至2020年2月,讯风时代公司为***缴纳社保;2014年3月之后***的工资均由讯风时代公司转账,此前有讯风光公司与讯风时代公司交叉转账的情形。
讯风光公司主张双方仅签订过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离职;之后***与讯风时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讯风时代公司向***发放工资及代为缴纳社保,***向讯风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与讯风时代公司的法人代表系父子关系,两公司在2012年前后进行过项目合作,此后无任何关系,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讯风光公司为上述主张提供解除通知、驳回邮件、微信个人详情及微信聊天记录、员工行为规定、电子邮件截图,其中解除通知系***于2020年2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人事张瑜发送,并抄送给赵文涛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通知”,主要内容为“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本人***……现向贵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离职实属被逼无奈。由于公司长期拖欠本人工资;领导多次,尤其是2020年2月5号、2020年2月6号员工会议期间不断用……侮辱性语言对我进行贬低、打击和羞辱……因此特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有关规定,向贵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驳回邮件系张瑜对上述通知的回复,表示驳回***的解除请求,要求***正常上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0年3月3日向***发出处罚通知,以***自2020年2月18日起旷工10天为由将***辞退;员工行为规定下方有员工签名,但未显示有***的签字;邮件显示,2020年3月17日***向赵文涛、张瑜发送邮件,赵文涛的邮箱地址为XX@XX.com.cn 、张瑜的邮箱地址为XX@XX.com.cn,邮件内容系***表示其现已离职,要求补发病假期间的工资,邮件下方有“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邮箱XX@XX.com.cn”的内容。
除员工行为规定以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其虽向讯风时代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两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有转换情况,其一直为讯风光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认为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其与讯风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显示由讯风光公司与***签订,期限为自2016年4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软件工程师,落款甲方处加盖有“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印章,乙方处为***签字,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2.通报批评,发布日期2020年2月9日,显示“拟文人张瑜,审批赵文涛,发文方式张贴公告”,通报内容显示因***——根据《员工行为规定》第三条,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失5分的处分。落款为“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处罚通知、驳回通知,发布日期分别为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2日,落款显示为“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4.工资支出凭单照片打印件,显示***收到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的2020年1月份的工资。
讯风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主张因当时公司印章管理混乱,加之时间久远,不清楚公司为何在上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盖章,其公司未持有该份劳动合同,此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讯风光公司另主张***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则表示其负责开发嵌入软件,系干部身份,应于55周岁退休,现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就此提供报到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证明只有干部身份才有报到证,才能办理调动手续。讯风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诉讼中,讯风时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要求确认其与讯风光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讯风光公司支付病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335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与讯风光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讯风光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意裁决结果,未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第三人讯风时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
关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在的争议,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由讯风光公司与其签订,系期限为自2016年4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落款处加盖有“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印章及***本人签字,讯风光公司对劳动合同中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均予以确认。
其二,讯风光公司主张***于2013年10月31日离职,此后为讯风时代公司提供劳动至2020年,但讯风光公司未能提供***办理离职或向其支付补偿的相关证据,而***则主张其一直为讯风光公司工作,讯风时代公司与讯风光公司存在混同用工。通过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可见,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亲属关系,讯风光公司与***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讯风时代公司向***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讯风光公司、讯风时代公司分别对***作出过通报批评和处罚通知,讯风光公司法人代表赵文涛、讯风时代公司人事张瑜及***使用的工作邮箱后缀均为xunfeng.com.cn,两家公司在对***的劳动用工管理上存在混同。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讯风时代公司与讯风光公司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结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本院确认***与讯风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其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本案中,应当根据***的岗位性质,据以确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讯风光公司与***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载明,***的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其属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且公司在2018年6月16日***年满50周岁后仍为其继续缴纳社保至2020年2月,故本院认定***应当适用女职工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对于讯风光公司提出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限。***、讯风光公司均认可***于2010年4月12日入职,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在仲裁期间要求确认双方自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讯风光公司亦未能提供双方在2020年2月17日前即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故本院依法确认***、讯风光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讯风光公司要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2月18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至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玫
人民陪审员 李 钊
人民陪审员 花 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