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3层三层、4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如,女,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五层5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铭锡。
上诉人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讯风光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风时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讯风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双方于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与讯风时代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且由讯风时代公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讯风光公司认为***已与讯风时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视为***与讯风光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与讯风光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16年4月11日,当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多。讯风光公司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以缴纳社保为依据认定的干部身份,讯风光公司对此有异议,***不符合干部身份,***应当50岁退休。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讯风光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现在讯风光公司对2016年签订的合同是认可的,之前讯风光公司不承认该劳动合同,所以双方201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社保系统还提供了***的干部身份证明,是在海淀人才开具的,干部调动关系表等材料***已经提交给法院,***不是50岁退休而是55岁退休。
讯风时代公司未到庭陈述。
讯风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双方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0年4月12日入职讯风光公司。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讯风光公司为***缴纳社保,2013年11月至2020年2月,讯风时代公司为***缴纳社保;2014年3月之后***的工资均由讯风时代公司转账,此前有讯风光公司与讯风时代公司交叉转账的情形。
讯风光公司主张双方仅签订过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离职;之后***与讯风时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讯风时代公司向***发放工资及代为缴纳社保,***向讯风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讯风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两公司在2012年前后进行过项目合作,此后无任何关系,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讯风光公司为上述主张提供解除通知、驳回邮件、微信个人详情及微信聊天记录、员工行为规定、电子邮件截图,其中解除通知系***于2020年2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人事张某发送,并抄送给赵文涛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通知”,主要内容为“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本人***……现向贵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离职实属被逼无奈。由于公司长期拖欠本人工资;领导多次,尤其是2020年2月5号、2020年2月6号员工会议期间不断用……侮辱性语言对我进行贬低、打击和羞辱……因此特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有关规定,向贵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驳回邮件系张某对上述通知的回复,表示驳回***的解除请求,要求***正常上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0年3月3日向***发出处罚通知,以***自2020年2月18日起旷工10天为由将***辞退;员工行为规定下方有员工签名,但未显示有***的签字;邮件显示,2020年3月17日***向赵文涛、张某发送邮件,赵文涛的邮箱地址为XXX、张某的邮箱地址为XXX,邮件内容系***表示其现已离职,要求补发病假期间的工资,邮件下方有“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邮箱:XXX…”的内容。
除员工行为规定以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其虽向讯风时代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两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有转换情况,其一直为讯风光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认为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其与讯风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显示由讯风光公司与***签订,期限为自2016年4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软件工程师,落款甲方处加盖有“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印章,乙方处为***签字,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2.通报批评,发布日期2020年2月9日,显示“拟文人张某,审批赵文涛,发文方式张贴公告”,通报内容显示因***——根据《员工行为规定》第三条,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失5分的处分。落款为“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处罚通知、驳回通知,发布日期分别为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2日,落款显示为“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4.工资支出凭单照片打印件,显示***收到北京讯风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的2020年1月份的工资。
讯风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主张因当时公司印章管理混乱,加之时间久远,不清楚其公司为何在上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盖章,其公司未持有该份劳动合同,此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讯风光公司另主张***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与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则表示其负责开发嵌入软件,系干部身份,应于55周岁退休,现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就此提供报到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证明只有干部身份才有报到证,才能办理调动手续。讯风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诉讼中,讯风时代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要求确认其与讯风光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讯风光公司支付病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335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与讯风光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讯风光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意裁决结果,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第三人讯风时代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
关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在的争议,法院分析如下:首先,***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由讯风光公司与其签订,系期限为自2016年4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落款处加盖有“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印章及***本人签字,讯风光公司对劳动合同中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法院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均予以确认。
其二,讯风光公司主张***于2013年10月31日离职,此后为讯风时代公司提供劳动至2020年,但讯风光公司未能提供***办理离职或向其支付补偿的相关证据,而***则主张其一直为讯风光公司工作,讯风时代公司与讯风光公司存在混同用工。通过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可见,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亲属关系,讯风光公司与***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讯风时代公司向***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讯风光公司、讯风时代公司分别对***作出过通报批评和处罚通知,讯风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涛、讯风时代公司人事张某及***使用的工作邮箱后缀均为XXX,两家公司在对***的劳动用工管理上存在混同。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讯风时代公司与讯风光公司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结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法院确认***与讯风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其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本案中,应当根据***的岗位性质,据以确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讯风光公司与***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载明,***的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其属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且讯风光公司在2018年6月16日***年满50周岁后仍为其继续缴纳社保至2020年2月,故法院认定***应当适用女职工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对于讯风光公司提出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限。***、讯风光公司均认可***于2010年4月12日入职,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在仲裁期间要求确认双方自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讯风光公司亦未能提供双方在2020年2月17日前即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故法院依法确认***、讯风光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讯风光公司要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2月18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与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至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讯风光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讯风光公司在一审中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就讯风光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讯风光公司上诉称***于2013年11月1日与讯风时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讯风时代公司为***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视为***与讯风光公司在该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讯风光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于该日离职或已向***支付补偿的相关证据。且讯风时代公司与讯风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直系亲属,讯风光公司、讯风时代公司分别对***作出过通报批评和处罚通知,讯风光公司法人代表赵文涛、讯风时代公司人事张某及***使用的工作邮箱后缀均为XXX,可以看出两家公司在对***的劳动用工管理上存在混同。二审中,讯风光公司虽然否认混同用工,但并未提供针对上述证据的反证。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与讯风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讯风光公司称***于2013年11月1日与讯风时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讯风光公司上诉称***不符合干部身份,其应当50岁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和讯风光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出具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6年4月11日,当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多。但是,依据相关规定,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不是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而是按照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干部身份不影响判断其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载明,***的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其属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因此***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为55周岁。故讯风光公司所持***并非干部,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与讯风光公司均认可***于2010年4月12日入职,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讯风光公司未能提供其公司与***于2020年2月17日之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故本院确认***与讯风光公司在2010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讯风光公司否认双方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讯风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瑞
审判员 朱华
审判员 王丽蕊
二○二二年 三 月 二十八
书记员 李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