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申152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讯风光通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物业公司)、原审原告徐建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5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对于讯风光通信公司提出的兴业物业公司未能妥善履行管理社区内部道路与合理规划车辆停放的义务,系导致徐建冬所有的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原审法院判决讯风光通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有误的申请理由,经查,徐建冬所有的车辆的损坏系由讯风光通信公司所在楼层窗户玻璃破碎坠落砸中所致,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涉案玻璃幕墙的实际安装情况,认定由讯风光通信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损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讯风光通信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诉争各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定讯风光通信公司与兴业物业公司对于徐建冬所有的车辆遭受的损失均有过错,判决讯风光通信公司与兴业物业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讯风光通信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讯风光通信公司系承担维护、修缮涉案玻璃义务主体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申请理由,经查,原审法院结合涉案玻璃属于玻璃幕墙、建筑行业相关规定等情况,作出讯风光通信公司系维护、修缮涉案玻璃义务主体的事实认定,本院再审审查予以确认,并无不妥。现讯风光通信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新的有效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驳回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庆宏
审 判 员 曹燕平
审 判 员 肖 慧
法 官 助 理 姚志伟
书 记 员 马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