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82民初8187号
原告: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3-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政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繁荣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该××职工,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政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合同款236596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6596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4日为181015.66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6日,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后原、被告正式签订了《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合同暂定价款8306000元。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项目服务,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专家验收,2021年2月被告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项目结算审计,审定工程最终造价829.8万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自管网普查完成验收和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后,同时相关成果经专家评审评审合格通过后,6个月内付至审计值的90%,剩余10%根据乙方对地理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管理情况,平均分10年付清(无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付到期款项为7634160元(含2年信息系统运营维护费165960元),已付项目款5268200元,尚余2365960元未付。此外,被告未依约及时付清合同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费用。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政泰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存在测绘承揽合同关系属实,原告交付的测绘工作成果,虽然经过了专家组的表面验收,但测绘成果与实际情况相比隐藏着巨大错误,漏测、错测等诸多,仅仅是在诸城市××路××东关大街两条道路上,在2022年的汽改水施工中就发现漏测7处、错测1600米,按照合同折合为540处,应处罚44852400元,给施工造成直接的工程量预算损失60万元,施工延期损失难以估量;2、剩余未付款项已经不足以漏测错测处罚及赔偿损失,中基公司无权再向政泰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反而政泰公司有权要求中基公司赔偿。中基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合同款2365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3、中基公司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11万元,没有合同约定,且在中基测绘结果重大错误的前提下,这一诉求明显不合法不合理,另外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差旅费等,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6日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确认原告为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平台建设)的中标人。2019年12月18日,被告(原名称诸城市政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3月10日变更名称为诸城市政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原告作为承接方(乙方)签订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平台建设)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8306000元,付款方式:自管网普查完成验收和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后,同时相关成果经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合格通过后,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审计值的90%;剩余10%,根据乙方对地理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管理情况,平均分为十年付清。第六条服务内容及成果提交约定:乙方对诸城市城市雨污管网及沿线其他市政管线进行测绘普查,并建立城市雨污管网及沿线其他各类市政管网等二维、三维立体地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成果。1、城区雨污管网及其他市政网普查;2、根据雨污管网及其他市政管网测绘采集信息,建立诸城市城市排水及其他市政管线综合地理信息管理平台;3、编写检测报告,绘制城市雨污管管网普查、检测信息各类平面图表;提供1:500城区主次道路及支道两侧20米宽的带状地形图及数字正射影图,提供普查检测信息文字、电子版和CCTV\QV图像及影像等全套资料4、完善并绘制现有雨、污管网现状平面图。根据雨污管网测绘信息,绘制现有雨、污管网平面图,确保平面图雨污管网全面、具体、完整和数据准确;5、编制雨污合流管道、雨污混接、错接信息专项分析报告、图表及平面图;6、编制雨污管道淤积详细情况分布及安全隐患专项分析报告、图表,制订分期管道清淤工作实施方案。第七条服务要求约定:管线成果及信息管理系统均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以专家评审会及专项评审验收通过为准)。第十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乙方义务(11)约定:经甲方对管网普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抽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测绘普查漏查的,每发现一处(管网长度每累计3m计算为一处)按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履行,并于2020年9月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2020年12月22日,诸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专家验收会,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记载“专家组听取了项目承建单位的工作汇报,审阅了相关成果资料,经专家组质询、讨论,形成如下意见:1、提交的成果资料满足合同约定,符合规范要求;2、完成综合管线探查1457.549公里,编绘1:500综合管线图1606幅,完成排水管道调查1029.206公里…;3、开发建成了诸城市市政管网信息化平台…。综上,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和目标,同意通过验收。”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对原告生产的“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于2021年10月29日出具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报告中记载“抽样情况:该项目为地下工程综合管网测绘工程项目,抽取样本为3幅综合管网图。检查内容:数学精度、地理精度、整饰质量、附件质量。检查方法:内业检查、外业检测、数据处理。检验结论:依据所列检验依据对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所抽取样本进行了以上检验项目的检验,经综合评定,样本质量合格,判该批产品质量为批合格”。
经审计,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造价为829.8万元,被告已付款526.82万元。2022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尽快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抗辩原告提交的测绘成果与实际情况相比存在巨大错误,漏测、错测多处,仅在诸城市××路××东关大街两条道路上,就发现漏测7处、错测1600米,按照合同折合为540处,如果不是2022年汽改水工程改造,开挖相关道路,被告也不会发现原告提供的测绘成果存在巨大错误。具体为:1、东关大街密州路南侧漏测3根无主污水管;2、东关大街繁荣路北漏测7m*2m的灌渠,实际长度约为1公里;3、人民路墨水河测绘显示为1.8m*1.5m,实际是6m*1.5m;4、人民路、和平街西侧南北方向测绘显示为DN1200污水管道,实际为3m*2.6m箱涵;5、东关大街(建国社区-九龙口巷)路西1500*1000污水方涵未测出,方涵总长550米;九龙口路测绘为砖砌箱涵,实际为石砌拱桥;6、东关大街与兴华路交叉口测绘显示有DN800污水从兴华路(东关大街东侧)向北接入东关大街污水管道,实际为向西接入东关大街西侧污水管道;7、测绘成果中明显管线点调查检查记录表与测绘图不符,测绘图中管道标号在表格中查不到。被告并提交每处漏测、错测管线的照片、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联系(变更)单予以证实。
庭审中,被告申请对诸城市××路××街地下管网管线的测绘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漏测、误测及漏测、误测的长度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对被告的申请提出异议,并拒绝协商鉴定机构。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诸城市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调查及规划编制项目(包一:管网调查及信息平台建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服务要求:以专家评审会及专项评审验收通过为准”,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亦经过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和专家验收,但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明确载明“系对所抽取的3幅管线样本进行检验,经综合评定,样本质量合格”。故检验报告仅是对抽取的3幅管线样本图进行了检验,仅能证明样本质量合格,而原告交付的管线图有1606幅,检验报告无法证明其他管线图质量合格。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的记载“专家组听取了项目承建单位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汇报,审阅了相关成果资料,经专家组质询、讨论,形成如下意见…”,由此,专家组仅是对原告提交的成果资料本身进行了审阅,并没有进行现场数据比对、抽检,没有进行实地检验。鉴于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的特殊性,在未将地面开挖之前,被告无法确定测绘成果是否与实际相符。被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中记载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图纸中管道不符的情况,施工单位加盖印章,项目经理签字;工程联系(变更)单中记载了由于管网调查资料有误,需进行设计变更,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相关负责人签字;设计变更联系单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跟踪单位、建设单位分别加盖印章,负责人签字。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在诸城市城区“汽改水”工程中,实际开挖后出现的管线与图纸中标注的管线不一致,导致设计需要变更。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确保平面图雨污管网全面、具体、完整和数据准确”的要求。被告为进一步证明原告提交的测绘成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请对诸城市××路××街地下管网管线的测绘是否存在漏测、误测及漏测、误测的长度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不同意司法鉴定,并拒绝协商鉴定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在被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交付的测绘成果管线图诸城市××路××东关大街存在漏测、误测的情况下,专家验收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已无法证明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6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