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28号
原告: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东路**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50597Y。
法定代表人:李茂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该××。
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用代码91320000780270414F。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第三人: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东营,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辽河路**用代码11370500552222939B。
法定代表人:陈步科,局长。
原告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