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4民初98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管委会)为本案被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昌平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户口页;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也实际给被告提供了劳动。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给原告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并将该户口落户到被告单位的集体户口上,该集体户口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代管。2016年5月,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也给原告办理了离职及档案转移手续,但拒绝将原告的户口页交给原告并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协商而未果,故只能起诉到有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电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返还其本人户口页无法律依据。集体户,顾名思义,就是由单位统一管理的户口,集体户首页及本人页由单位保存,不能由本人持有。本人使用时,可凭相关手续向单位借用,用后归还。因此原告要求自己持有集体户本人页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原告主张答辩人返还其本人的户口页无事实基础,答辩人不具备管理集体户的资格,昌平科技园区内企业的集体户均由中关村***管委会统一管理,因此答辩人客观上也无法返还原告本人户口页。3.原告自愿同意与答辩人订立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答辩人为原告办理了北京市集体户口。现原告服务期未满一年即强行离职,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且明显存在利用签订劳动合同骗取北京市户口的嫌疑。原告的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答辩人招聘原告、培养原告、为原告办理落户手续、支付原告工资等各项损失十多万元。因原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同时原告服务期未满,无权向答辩人提出任何主张。4、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昌平管委会辩称:一、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答辩人不负有向原告返还户口页的义务,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二、答辩人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依照相关法规、政策,负责对***及各专业园(产业基地)的入园企业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即答辩人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仅针对昌平区的入园企业,答辩人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对象不包括昌平区入园企业的员工或者其它个人。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直接向其本人返还户口页。三、答辩人系依据与本案被告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电智能卡公司”签订的《应届生集体户口管理协议》,负责协助办理中电智能卡公司所聘人员的落户及迁出等相关手续,并负责管理中电智能卡公司落户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相关材料。中电智能卡公司可以按照《应届生集体户口管理协议》的约定,委派相关人员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手续,或者办理落户人员的户口迁出手续。原告本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答辩人不负有向原告本人直接返还户口页的义务。四、原告本人的户口性质为集体户。原告的户口页(即《常住人口登记卡》)属于集体户口的一部分,原告对于《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为了保证对集体户口进行正常的使用和管理,答辩人依据与中电智能卡公司签订的《应届生集体户口管理协议》约定对集体户口进行统一保管,统一管理并无不当。中电智能卡公司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者办理户口迁出,但原告本人无权直接要求答辩人向其返还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卡》)。五、原告主张由答辩人与中电智能卡公司一起连带承担返还户口页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缺少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5日,***与中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7月25日,终止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2016年1月27日,***的户口由大兴区黄村镇清源北路19号迁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集体户口内。2016年6月15日,中电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连续旷工两日以上,已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16年5月30日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另查,二被告于2011年12月签订了《应届生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主要约定:昌平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中电公司所聘人员的落户及迁出相关手续;昌平管委会负责管理中电公司落户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届生集体户口管理协议》、户口卡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户口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文件,且户口卡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个人所有。根据庭审查明,***的户口卡由昌平管委会依据其与中电公司签订的《应届生集体户口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现由于***已与中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昌平管委会已丧失继续保管***户口卡的依据,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昌平管委会返还其本人户口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经济损失一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原告***的户口卡个人页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