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财保175号
申请人: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振,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群,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毅。
申请人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2 234 969.88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8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一千二百二十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九元八角八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白 云
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