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洪立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县莲塘中环地产农贸路房屋信息咨询部。住所地:南昌县。
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后海群,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南昌县莲塘中环地产农贸路房屋信息咨询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就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争议由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也是合同签订地),故该案应由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属一般管辖,该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南昌县莲塘农贸路140号,属南昌县人民法院辖区,且三方约定了争议由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熊达和
审判员解华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