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被告:南昌市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1069号)1#3-4层。
组织机构代码:66745254-X。
法定代表人:后海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21607102。
被告:南昌县莲塘中环地产农贸路房屋信息咨询部。住所地:南昌县莲塘农贸路140号。
投资人:***。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华诉被告南昌市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中环地产农贸路房屋信息咨询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昌市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南昌市火炬路六路龙江花园5栋二单元1803室,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昌市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昌市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