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199号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被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