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796号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三层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柏链基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1幢1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柏链基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