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271号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三层3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海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权,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婷,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董事长。
管理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健,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因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申请撤回对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