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7117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公司)与被告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信诺时代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17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 077 270元的财产。现信诺时代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解除对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 077 27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 077 27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永慧 人 民 陪 审 员   胡宝兰
书  记  员   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