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2677号
原告: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0)层D11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天环境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博天环境公司向我司支付所欠货款128000元及违约金384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我司与博天环境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我司***环境公司提供联想V3700V2存储、**服务器等设备(具体详见该合同),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8000元。该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照该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的***环境公司提供了上述设备。但博天环境公司在我委托方的多次催告下,至今未予支付货款,给我司造成损失,故我司诉至法院。
博天环境公司答辩称:货款金额无异议,我方同意支付货款128000元,我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7日,***公司(卖方)与博天环境公司(买方)签订编号为XX《合同》,约定:“一、买方向卖方购买联想V3700V2存储(双控制器16G缓存1.2T*10,4个电口,8*16GBFC,双电),双口16GBHBA卡*2,光纤线*4;**(HP)服务器ECC内存16GB10600RGen8设备(具体详见该合同),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8000元;八、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买方收到货后7天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6%),买方确认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九、按《合同法》执行,如卖方未按期、保质履行合同,卖方需按未履行合同额部分的每天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未按时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有效的组织验收工作,造成验货、安装调试及运行等环节的延误,由此产生的延期付款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合同规定付款期限内未能及时付清相应货款,甲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3%每天付给乙方违约金……”。***公司主张其已***环境公司交付上述合同约定的货物,并为此向法庭提交《收货确认单》,博天环境公司认可收到货物。
***公司主张博天环境公司拖欠货款128000元及38400元违约金。博天环境公司认可并同意支付货款128000元,但主张违约金过高,同意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公司和博天环境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对于供货事实无争议,***公司主张博天环境公司应支付拖欠货款128000元,博天环境公司认可并同意支付货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违约金,博天环境公司认为***公司主张固定数额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本院予以调整。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货款应支付时间为2019年2月1日,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予以调整后支持,最高不超过***公司的诉讼请求384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最高额以38400元为限);
二、驳回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元(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