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1民初1863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西路22号1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28室、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875874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公司的员工。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入职工作情况:原告于2008年1月1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被劳务派遣至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工作,担任点心师傅。 二、劳动合同情况: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 三、社保情况:被告为原告投保了社会保险。 四、工资约定情况:原告月薪5470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862.04元/月。 五、患病休假情况:原告于2022年6月1日进入东莞东华医院住院治疗,6月5日出院,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月,3月内避免久坐久站及剧烈活动”。 六、其它情况:2022年8月16日,被告的法务约谈原告,双方在《员工面谈记录表》中签名确认,面谈主要内容为:法务询问原告休病假期间有无兼职行为,原告回答称期间替朋友拍照、送外卖、没收取费用;法务询问原告是否知悉休病假期间应休息,其兼职的做法违反诚信原则,原告回答称知悉,以后会注意不再发生。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警告函》,原告在该函中签名确认,主要内容为:经核查发现原告在2022年8月休病假期间,未在家修养身体,而是进行与养病无关的兼职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其恪守工作职责,不得再出现上述情况,否则单位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七、离职情况:2022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来电通知原告到公司一趟,其后双方进行面谈,被告向原告发出《辞退通知书》,因原告于2022年8月休病假期间,未在家休养身体,而是进行与养病无关的兼职行为,单位多次沟通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因此对其作出辞退处理。 八、关于赔偿金的问题。2022年8月16日,由于原告在休病假期间存在兼职情况,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约谈,并向原告发出《警告函》,要求原告注意恪守工作职责,不得再出现上述情况,否则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8日,因被告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工会发函。该工会于2022年8月25日复函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意见。2022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辞退通知书》,通知于2022年8月26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庭审中,原告确认从2022年8月8日开始,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有兼职送外卖行为,一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原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月,3月内避免久坐久站及剧烈活动”,在上述期间,原告应按医嘱进行调理身体。但原告并没有按照医嘱进行休养,而是在休病假期间外出兼职,该行为存在使病情恶化或延长康复期的风险,且在该期间中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休病假期间工资,原告的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属于欺诈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综上,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无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九、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6日赔偿金205861.20元。 十、仲裁结果: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26日已解除。二、驳回原告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 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653.8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26日已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