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7433号 原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西路22号1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28室、22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与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入职,至2022年5月24日离职,期间,被告工作地点先后在东莞市南城区XX路XX号、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D栋14楼。本案用人单位分别为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住所地分别为东莞市、广州市;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仲裁裁决亦由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作出,故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处基层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