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云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财保947号
申请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云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高炳桂。
申请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云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1171.21元的财产。案外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人民币71171.21元范围内为申请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云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1171.2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731.71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