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5305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R4W38。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丰硕广场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0。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郑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