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2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丰硕广场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0。
法定代表人:刘伟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霞,系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敏,系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新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写字楼312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7Q。
法定代表人:黎世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炯,系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定明,系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新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7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070.31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035.16元,由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娟娟
审判员 陈美苑
审判员 黄宇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志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