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全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机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97865553L,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出生于1975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市全正塑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川RW××××号***普顿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