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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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24民初176号
原告:北京长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万泉河路**紫金庄园**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神州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上地西路**时代大厦****span>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长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北京长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告负责协调同煤集团朔煤小峪矿的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被告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等相关工作和设备的回款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现在设备回款被告已收到,原告按协议约定应获得项目收益174000元,但被告却违约拒不支付。
北京神州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双方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合同签订地在北京。2.被告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该涉案纠纷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北京神州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方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做为接收项目收益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亦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北京神州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神州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