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鼎合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鼎合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15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