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大贤风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方大贤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黄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2220号
原告:北方大贤风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钱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斌,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黄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登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玲,女,汉族,1992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北方大贤风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用1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1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北方大贤风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黄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组织调解。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HNY-XQ(2015)第04号总04号《潼关县三河口风电项目微观风资源评估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完成潼关县三河口风电项目风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并先行提供技术服务费用130000元,被告在原告方提供风资源评估报告后一次性付清上述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编制报告并向被告提交,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但迟迟未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并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告发送催收款项的律师函,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依照《潼关县三河口风电项目微观风资源评估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起诉被告,而该《潼关县三河口风电项目微观风资源评估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方大贤风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本院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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