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和泰村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尤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尤机电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费用由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报关地、储存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尤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为减少诉累,并本着有利于法院调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审理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之原则,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尤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泉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承办人)、***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0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一种环保空调专用排水泵”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821949.8)
关 键 词
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跨区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机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尤机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
法律问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泉州市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泉州市专利侵权案件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