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4897号
原告深圳鹏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海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将位于深圳市××××街道的明信公司沙井安托山新厂房监控门禁工程委托原告施工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于欠付工程款金额。依据本院已认定的事实,原告持有经被告加盖公章的施工合同、施工项目明细表、两份增补项目明细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等施工资料,上述材料中被告签章处均只加盖公章,无签名及日期,形式具有一致性,可以表明原告实际进行了施工,且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有事实依据。被告仅确认施工合同、施工项目明细表和工程开工报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两份增补项目明细表、工程竣工报告真实性,辩称涉案工程未完工、未验收合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被告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确认验收合格后,双方已具备合同约定的签署交工验收证明书的条件,被告以双方未签署交工验收证明书为由,主张未验收合格缺乏依据。合同并未约定以案外人“明信公司”验收情况和结算情况作为付款依据,且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曾就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维修的情况下,以涉案工程未通过明信公司验收、被告未收取明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为47500元(164000元+12700元-129200元)。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完客户使用三个月后,付清全部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6年10月20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三个月后即2017年1月20日,全部工程款届至履行期限。
关于诉讼时效。结案本案具体情况,原、被告双方通过邮件往来传输施工资料,确认施工情况,原告主张2019年8月期间通过邮件催收欠款,被告通过邮件确认欠款,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故,被告关于欠付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欠付工程款滞纳金,本院认为该滞纳金实际为违约金。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未超过合同约定。被告在庭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从原告工程款未获得清偿的损失而言,应为被告欠付工程款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截至原告起诉时,付款期限已届至3年2个月有余,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已远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依法调整为以欠付工程款47500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9日,被告(甲方)、原告(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街道的明信公司沙井安托山新厂房监控门禁工程委托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总工期为25天,收到预付款3天后开始计算,并约定了工期应顺延的具体情形。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总价为164000元,由双方协商的设计变更和施工中增加了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发出竣工通知书并提供竣工报告,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通知书三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明书,并将工程移交甲方管理,如甲方未在一星期内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在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492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60%工程款(98400元);工程验收完客户使用三个月后,支付10%工程款(164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未能按期付清所有工程款,乙方有权每天收取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附有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的施工项目明细表。
2016年9月2日,原告就涉案项目出具工程开工报告,被告加盖公章。载明计划开工时间2016年9月2日,计划竣工时间2016年9月25日(暂定)。
2016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深圳市明信沙井厂房项目弱电工程”增补项目含税总价3700元;2016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深圳市明信沙井厂房项目弱电工程”增补项目含税总价9000元,以上增补项目金额共计12700元。
2016年10月20日,原告就涉案项目出具工程竣工报告,被告加盖公章。载明开工时间2016年9月2日,竣工时间2016年9月25日;验收意见及施工质量评语为本工程已经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的交工材料,对工程进行了检查鉴定,工程量已全部完成,设备数量已如数点清,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单位规定和统计要求,验收质量:全优、优良、合格(实际未勾选)。
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2018年8月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200元、80000元,以上共计129200元。
2019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另查,原告深圳鹏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5日,曾用名深圳市鹏网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33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暨股东冯小青(持股比例45%),股东王军(持股比例45%),股东谢智恒(持股比例10%)。
一、被告贵州海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鹏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7500元及违约金(以475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鹏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5元、保全费1023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634元、保全费562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521元、保全费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娄 靓
书记员 黄蓉(兼)
书记员 冯 嫦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