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仓仓单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鹏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仓仓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厂房5层B508。
法定代表人:杨沁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鹏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7L。
法定代表人:冯小青,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乙2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梁伟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霖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3309。
法定代表人:柏秀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沁河,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普惠国际能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滨。
上诉人中仓仓单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鹏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霖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沁河、深圳普惠国际能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仓仓单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