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140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9年7月13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122968A。
法定代表人:吴敬传,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键
人民陪审员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刘 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段玉秀
书 记 员 胡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