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新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4幢3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2019)浙0212民初161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尽管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列明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涉案合同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实际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温州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本案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诉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请,结合其提供的其与上诉人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原审法院根据其诉称主张的法律关系即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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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