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6122号之二
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32812296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栖小镇中大银座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1096174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新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8元,减半收取114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29元,由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