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1021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庆城县某某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城县某某建设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2)甘1021民初2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由庆城县某某建设局支付陕西某某公司监理费201292元;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2025)甘10执他1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2022)甘1021民初2694号民事调解书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1021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