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新民初字第5147号
原告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城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天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天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天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