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民保字第443-1号
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阳立达基础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2015)旌民初字第69号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基础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阳立达基础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3059.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提供了自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43号1幢1单元5楼542号住宅(房产证号: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一套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德阳立达基础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3059.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自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43号1幢1单元5楼542号住宅(房产证号:蓉房权证成: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div>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