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立达基础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基础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375元,诉讼保全费2340元,合计5715元,由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