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邑璟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0号
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邑璟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韩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被告已全额付清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