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福德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城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福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镇明堂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福德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