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执字第14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德恩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94183.54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2015年11月尚未受偿194183.54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