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017号之二
原告:力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力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斗天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力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斗天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71元,减半收取2935.5元,保全申请费17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康 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