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868号
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贞,新疆坤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杰,新疆坤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斗天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2号企业一号公园9号。
法定代表人:亓玉浩。
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斗天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284000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780元),由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退回2755元。
审 判 员 芮雪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