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757号
原告: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