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757号 原告: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