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16986号
原告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4层12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
原告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誉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誉公司诉称,2013年2月26日,我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任公司人事行政专员,期限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共36个月,其中试用期自2013年2月26日至2013年5月26日,共3个月,转正后的基本工资是每月3500元,工作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901号。2013年4月18日,我公司发现由***管理的公司财产有巨大损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同日,我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说明理由。2013年4月18日之后,***一直没有上班,只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上班期间,我公司每月足额支付了工资。之后我公司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4年6月23日,我公司收到仲裁委的裁决书,对裁决不服故诉请法院判令不支付***2013年4月、5月、6月工资,共计9100元。
原告朗誉公司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书、受案回执、工资明细及考勤、保证书、京西劳仲字(2014)第1453号裁决书、检查书予以证明。
被告***辩称,我于2013年2月26日就职于朗誉公司,直到2013年6月28日,由于公司一直不发工资,我向公司反应后未果。我于6月份请了3天事假,(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明确证明2013年2月26日至6月28日我在公司上班,我不同意朗誉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京西劳仲字(2014)第1453号裁决书予以证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当事人对朗誉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受案回执、工资明细及考勤、保证书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检查书上出现的“***”签字及内容书写均作否认陈述,鉴于检查书是在朗誉公司处保存,故朗誉公司对真实性负有证明义务,审理中,朗誉公司不申请笔迹鉴定,故对检查书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当事人对京西劳仲字(2014)第1453号裁决书有以下陈述,朗誉公司:“辩称部分没有异议,经查部分有异议,对***工作的截止日期和欠工资有异议。不同意裁决结果,所以起诉了。”***:“同意裁决结果,没有起诉。”
当事人对(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有以下陈述,朗誉公司:“对(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就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库房的职务便利叙述有异议。”本院根据朗誉公司的申请调取了(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案件卷宗,当事人有以下陈述,朗誉公司:“我认为卷宗材料不全。”***:“认可,无异议,这些材料在刑事审判中我都见过。”该卷宗材料包括:1.到案经过,内容有:“到案人员,***。到案方式,投案自首。到案过程,2013年4月底,朗誉公司礼品库,法人***的多套纪念币、公司多****、味多美提货卡被盗,经侦查发现,公司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8月27日,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到我队投案自首。”2.询问/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4月19日,地点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南区询问1,被询问/讯问人***。3.询问/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7月10日,地点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南区询问2,被询问/讯问人XX,内容有:“问:你今天来公安机关有什么情况要向我们提供吗?答:我我来继续反映我单位库房被盗窃案的一些情况。问:你继续说?答:在上次库房被盗后,我们加强了管理。更换了锁具等,且持有钥匙的人只有法人和***。近几天我们发现库房中由***保管的一批礼品卡被盗刷。具体情况如下,5月23日公司新进了一些美通卡,随后公司同事陆续通过***领用,7月1日有同事发现卡内金额只剩10元……。”4.询问/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7月10日,地点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南区询问1。5.询问/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7月10日,地点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南区询问2。6.询问/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8月5日,地点西城区自新路24号,被询问/讯问人***,问:今天你来公安机关反映何事?答:我来向公安机关反映我公司礼品库美通卡被盗的情况。问:你讲一下。答:我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采购一批美通卡……。因为***是负责管理库房,在查到这个结果后我们怀疑她,但是一直都没跟她说这件事。接着她就跟我请三天假,说家里有事。问:她什么时间请假的?答:2013年7月初。问:她以什么理由请假的。答:她说她姥爷去世了,请三天假。7.询问/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8月5日,地点西城公安分局刑侦支队。8.辨认笔录。9.询问/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8月5日,地点西城区自新路24号西城刑侦支队。10.询问/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8月9日,地点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北区询问室1。11.辨认笔录。12.刑事审判庭笔录。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入职朗誉公司,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朗誉公司聘用***从事人事行政专员工作,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共36个月,其中试用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共3个月。***的月工资为试用期每月2800元、转正后每月3500元。朗誉公司向***支付了2013年3月31日前的工资。2013年4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刑警队)通知朗誉公司法定代表人***报称的公司礼品库被盗窃案已受理。***在朗誉公司工作至2013年6月28日,自2013年7月1日起,***未再赴朗誉公司上班。2013年8月27日,***到刑警队投案自首,当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职务侵占罪。2014年4月14日,受诉人民法院认为***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9100元,朗誉公司未支付***。***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1.支付2013年4月、2013年5月、2013年6月工资10500元;2.支付拖欠2013年4月、2013年5月、2013年6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625元。2014年6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一、朗誉公司支付***2013年4月、2013年5月、2013年6月工资9100元;2.驳回***其他申请请求。***同意裁决,未起诉;朗誉公司不同意裁决,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调取的刑事案件卷宗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朗誉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朗誉公司是用人单位,***是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就当事人争议的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是否在朗誉公司工作一节,通过朗誉公司员工XX、***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于2013年5月、6月期间在朗誉公司出勤属实,朗誉公司就其陈述**凝自2013年4月18日以后没有在公司上班一节未出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朗誉公司应向***支付工资,对朗誉公司不支付***2013年4月、5月、6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意仲裁委裁决且未起诉,仲裁委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一三年四月、二○一三年五月、二○一三年六月工资合计九千一百元。
如果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