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9679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
被执行人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69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扣留、提存被执行人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