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162号
原告:刘自虎,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XX镇XX村XX号,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XX镇XX村XX号,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65522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虎与被告***、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自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