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1287号
申请人: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26号5层。
法定代表人:李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21年11月12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在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占比27.8997%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凤
审 判 员 蒋艳丽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