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2304号
原告: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26号5层。
法定代表人:李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女,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智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四层B6688。
法定代表人:张闻统,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电智云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电智云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电智云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傲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