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