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