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欧亚科技城900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国际食品安全创新产业园A栋22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22]第02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350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7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5820.00元,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执212号的执行程序。 如一方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德   龙 审判员 呼均雷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