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7执5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武侯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理处××内存款限额8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