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7执579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武侯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6)川0107执579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的应收款限额85万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在取得和解协议议定款项后解除对该第三方债权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的应收款330000元提取至本院。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应收款5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尧刚
执行员方钦少
执行员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