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8民初6476号
原告:***,女,1980年4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涛,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院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解洪波,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璐,女,该公司行政人事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茂林,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恒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栋、陈红涛与被告九恒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璐璐及朱茂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九恒星公司向我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000元;2、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病假工资154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九恒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09年1月4日入职九恒星公司,双方于2015年1月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工资标准自2014年10月起调整为7000元。我于2015年4月26日生育,于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向九恒星公司请病假8天治病休息,另于2015年11月5日至6日请事假2天。2015年11月9日,九恒星公司以我无故旷工5天为由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我同意仲裁裁决前两项,同时起诉要求九恒星公司向我支付诉请中的款项。
九恒星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2015年8月9日产假结束后请了一个月事假,在这一个月之中我公司仍然按照正常标准向其支付工资。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27日***正常出勤,于2015年9月28日开始请假。2015年11月2日在没有事假批准的情况下***旷工5天,我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15年11月1日之前能够确认的病假,我公司同意支付病假工资,2015年11月1日之后没有收到相应的病假申请,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均认可***于2009年1月4日入职九恒星公司,双方于2015年1月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自2014年10月起调整为7000元,其正常出勤至2015年9月27日,之后陆续请病假及事假;2015年11月9日,九恒星公司以***旷工达五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26日生育,九恒星公司已收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28465.73元及产前检查费用1400元,该公司已向***支付过产假期间工资22866.67元。九恒星公司与***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生育津贴差额5599.06元及产前检查费用1400元均无异议,九恒星公司亦同意向***支付上述款项。
九恒星公司与***就***2015年11月2日起的请假情况存有争议。***称其2015年11月2日至11月4日请病假,并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一、通话录音资料。其上显示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称对话双方系其本人与九恒星公司前台孙旭波,有如下内容:“孙:你好,九恒星。赵:你好,我找下孙旭波。孙:恩,我就是。赵:孙旭波,我是赵丹。孙:哦,哦,丹姐。赵:不好意思,姐还是想麻烦问你个事,你还记得那时候王东雷帮我交的那个假条吗?孙:恩。赵:那个假条,你有印象是在公司发了那个开除我的邮件之前,给到他们那边的呢,还是那个邮件开了之后啊,你还有印象吗?孙:没印象了。……赵:要不我这么问你吧,你最后帮我把假条是给人事,是给冀会苗了,还是刘君婷?要不我直接问她两个。孙:我想想啊,我当时好像是让那个王东雷找领导签字,签完应该是直接给刘君婷了。赵:是这样,你还有印象那个假条上没签字对吧,还为这事,东雷给我打了个电话。孙:东雷给我的时候,我看了一眼,我说让他得去找黄总签字,找那个你的黄总签字,然后,具体记不清了。……赵:我就想确认下,你是在公司给我发了那个离职之前给他们的,还是之后给他们的,还有印象吗?孙:这个我真的记不得了。……赵:那谁,公司黄璐璐那边,找过你,说过这个事吗?孙:没有,没有。赵:我跟你说,我现在跟公司不是闹到法庭上了吗,公司现在等于就是不承认收到我这个假条了,意思是说……孙:这个,肯定是有啊,我知道。……孙:是什么假来着?赵:我当时跟东雷说,不用签字,我给东雷的是病假和事假条都有,你还有印象带一个那个,医院的那个?孙:他有印象给谁了?赵:他肯定是给你了。孙:他给我了,但是没签字,我不记得他拿没拿走,又去签字了没。”九恒星公司称证人未到庭作证,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二、2015年10月30日黄璐璐发送给***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显示:***您好,关于你提出11月2日至11月6日休5天事假的申请,未得到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的审批同意,人力资源部正式通知你11月2日须准时来公司上班。***称据此可见其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九恒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在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不批准事假的情况下其未到岗,应属于旷工。三、2015年11月1日***发送给黄淮、陶建宇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显示:陶总、黄总:您好,11月第一周事假您不予批准的通知我收到了,我还是没有好,计划于11月2日就医,于11月3日提交病假条。九恒星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四、2015年11月2日黄淮发送给***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您好,邮件收到,以后请提前电话或短信通知我。九恒星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所在部门经理黄淮并未批准其请假申请,只是出于对员工的关心,此邮件不代表***的病假申请已经获准。五、QQ聊天记录截图。其上显示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称聊天双方系其本人与同事王东雷,内容有:“王:在。赵:想找你帮个忙,一会我老公去公司帮我交假条,想让你帮我给前台或者人力都行。王:OK。赵:你帮我拿两张假条吧,一张写本周四周五的事假,一张空白的给他。空白的多拿两张也行给他。王:好的,他什么时候过来?赵:这会路上了,1小时后。”九恒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六、***与黄淮的短信往来记录。具体如下:2015年11月6日,赵:黄总,本周四周五我提交了两天的事假条,下周我想再找您聊聊,我不想公司说我违反制度,您看如何?明天我考试,我还想考过在公司能用上。黄:先考试吧,下周再说。2015年11月9日,黄:你收下邮件,我刚看到公司的通知。赵:哎,谢谢黄总,我已经接到同事们的电话了,这回人丢大了。2015年11月10日,赵:生育险不发,上个月病假说都按事假,离职证明不给开,盖章的开除通知也没有,欠的保险也不说给补,您说我来人事干什么呀!我准备跟人事沟通都走邮件或短信了,她说话太不好听了,我不欠她什么。2015年11月11日,赵:黄总,麻烦你去下人事把我十月份最后一周,五天的病假条补下签字,人事说要签字。谢谢。黄:好。公司说假条没被批准,不需要签字。赵:没批准的是11月的病假条,我说的是10月的,我电话您和人事同意了的,请再确认下。九恒星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的病假并未被批准。七、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手册、医保结算清单。缴费发票、治疗单、超声检查报告单及检验报告。其上显示2015年11月2日***到北京京北医院就诊,该院临时诊断为月经不调,建议休三天。九恒星公司对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从***所做检查情况来看,其并不存在身体异常,无需休假,其只是为了开病假条才去就诊,且***未将其病假申请提交公司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就上述证据中九恒星公司认可真实性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通话录音中显示的孙旭波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提交的黄淮的电子邮件回复未明确显示黄淮同意了其病假申请,其提交录音资料及QQ聊天记录截图均系电子数据,九恒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未就此进一步举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九恒星公司就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以下证据:一、关于发布公司新增制度和修订制度的通知,其上载明公司将新增和修订的制度文件公布在人事办公系统-制度文件-经营管理等制度体系中,新增加和修订的制度文件中包括九恒星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九恒星公司奖惩制度。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公司的休假制度于2015年3月1日发布,与其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不一致的,新增制度是无效的规章制度。二、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其中第二章的旷工部分载明,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1、未经领导批准外出的或者休假的;2、未给领导请假或未得到领导批准,在10:00以后到岗或16:30以前离岗的;3、未刷卡或填报《外出登记表》、《特殊考勤表》等,或补考勤申请未获直接上级批准的;4、提供/伪造虚假休假证明,欺瞒休假的;5、未按规定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病休建议书而休病假的;6、未按规定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而休产假的;7、未按规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而休婚假的;8、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而任意离开工作岗位的;9、不服从调动而未按指定时间到岗的;10、请假、续假未履行审批手续,经过提醒在当月考勤统计截止日期前仍不办理请假手续的。第四章员工休假程序部分载明:员工休年假、产假、婚假、丧假、病假,须先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手续或休假天数:1、若不超出3天(含)的,须经公司部门总经理(正副)批准后即可休假。2、若超过3天,不超出10天(含)的须经公司部门总经理(正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若超出10天的须经公司部门总经理(正副)、主管领导和总裁批准后方可休假。三、九恒星公司奖惩制度。该制度规定,员工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公司给予通报批评(除旷工情形)累计达到两次的;(二)旷工时长超过15个小时(含)以上的、(三)提供/伪造虚假休假证明,欺瞒休假的……。***对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上述制度的发布时间晚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公司的休假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规定,且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故对制定程序有异议。四、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产假后出勤情况说明。其上显示:***2015年8月10日至9月10日请一个月事假;9月11日至9月25日正常出勤;9月28日上午***未到公司上班,亦未办理请假手续,部门领导告知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总监给***本人联系问其原因,对方承认自己不对,说孩子小,想继续请假,第二天来办理请假手续,公司没有追究;9月29日***来公司办理请病假3天的手续,提供北京京北医院9月28日盖章的诊断证明书,诊断是腰痛等,公司按照签批程序给予批准9月28日至9月30日病假;10月12日***来公司补办请10月8日至10月10日3天病假手续,并请10月12日至10月16日的5天事假,公司告知批准这次事假是最后一次;10月19日至10月21日***请病假3天;10月22日至10月30日***一直未到公司上班,给领导发短信、打电话请假,领导没有批准,要求其来公司上班,10月30日***委托信息管理部员工补办7个工作日的请假手续,请假单上非***本人字迹,这7天假中2天系事假,10月26日至30日系病假,公司出于对其连续请假行为诚信度的质疑,以及给予谈话后,未批准这7天的请假申请。11月2日至11月6日***又委托信息管理部员工10月30日替办后续请假手续,理由没有说,就是要请事假,公司没有批准,同时,公司行政人事总监10月30日下午正式发邮件通知***本人请假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通知其必须来公司上班。***对该证据中显示的出勤情况不持异议,但称其请假已经经过公司的批准。六、休假申请表。其上显示了***2015年9月28日至9月30日、10月8日至10日、10月19日至10月21日请病假,10月12日至10月16日请事假,其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均书面审批同意;10月22日至23日***请事假、10月26日至10月30日请病假、2015年11月2日至11月6日请事假,九恒星公司相关负责人均未在休假申请表中审批同意,但10月26日北京京北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医嘱处理意见为建议休息三天,2015年10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证明书中诊断及建议处载明患者因“急性扁桃体炎”建议休息贰天。***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七、***出勤打卡记录。其上显示2015年9月份***9月11日、14日至18日、21日至25日有指纹打卡记录;2015年10月份、11月份均无考勤记录。***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其不存在旷工行为。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回复。其上载明九恒星公司以***旷工达五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该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正式生效。回复显示九恒星公司工会对该公司的解除决定无异议。***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九恒星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九、工资表。其上显示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称需要进行核实。十、仲裁庭审笔录。其中显示***对九恒星公司提交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的质证意见为:在职期间我在内网系统中见过。就病假工资情况双方做如下陈述:申: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我的病假条已经交给公司,单位未批准病假,按事假处理,我按7000元的60%主张病假工资。被:申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病假条已交给我单位,单位未批准,故未支付该期间病假工资。申自2015年11月起未交病假条,申委托其他员工提交了11月2日至6日的事假申请,单位未批准该事假,视为申该期间旷工。单位制度规定,员工病假1个月之内的,按日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十一、制度修订征求意见函、九恒星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修订草案)、关于制度修订征求意见函的回复。其上显示九恒星公司工会同意进行制度修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就上述证据中***认可真实性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以要求九恒星公司返还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并支付病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1、九恒星公司向***支付生育津贴差额5599.06元;2、九恒星公司向***支付产前检查费用1400元;3、九恒星公司向***支付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病假工资965.52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鉴于九恒星公司同意向***支付生育津贴差额5599.06元及产前检查费用14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就病假工资一节。双方就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均为7000元的60%,经核算,仲裁裁决的***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数额965.52元并无不当,鉴于九恒星公司亦同意向***支付上述款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九恒星公司提交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员工休病假应当先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手续或休假天数,该制度系***在职期间发布,***在仲裁庭审阶段明确陈述在公司内网系统中见过上述制度,九恒星公司提交的工会回复亦显示同意修订上述制度,故本院对***所持的因上述制度制定时间晚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且未经民主程序故属无效规定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休病假除应经其部门经理批准外,亦应向九恒星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手续以供审核。如前所述,***提交黄淮的电子邮件回复未明确显示黄淮同意了其病假申请,其提交录音资料及QQ聊天记录截图均系电子数据,九恒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已经将就诊证明及病假申请单交给九恒星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要求九恒星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1月4日期间病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如前所述,***未充分举证证明业已将就诊证明及病假申请单交至九恒星公司,且九恒星公司审批同意其休病假,故九恒星公司将其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6日的不到岗的行为视为旷工并无不当。根据九恒星公司奖惩制度,旷工时长超过15个小时(含)以上的,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故九恒星公司依据***旷工的事实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亦无不当。***要求九恒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欠缺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生育津贴差额5599.06元;
二、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产前检查费用1400元;
三、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病假工资965.5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
人民陪审员
汪丽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鹏飞
书 记 员 董洪辰